婚姻法律

婚姻法律

任何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皆歡迎詢問,例如離婚所需文件、離婚申請等等,跨國婚姻及特殊職業婚姻的所需文件,或是婚前協議、婚姻效力範圍等等,其他查詢皆歡迎查詢,例如:在海外結婚,但尚未在香港登記,是否同樣具有婚姻效力?一般來說,若海外婚姻是根據當地的法律進行,則其婚姻效力將獲香港法律承認,即同樣具有婚姻效力。

証婚律師 FAM

今時今日想辦理婚姻登記或是註冊結婚,已經無需再到婚姻登記處輪籌,不必受制於只在婚姻註冊處結婚,或不會因為婚姻註冊處當日額滿就無法結婚,只要找證婚律師擔任婚姻監禮人,證婚律師會安排的婚姻註冊及證婚服務,為您的婚禮增加風采。

在婚禮預計舉行時間前三個月內與律師預約時間會面,協商婚禮細節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簽署擬結婚通知書。而所需要文件為雙方身份證明文件,若準新人曾經結婚,需出示該段婚姻的相關文件,如:離婚判決令、前配偶死亡証或法庭發出的最終婚姻無效判決令等。若準新人曾改名,需出示改名契/改名公證書。若準新人未滿21歲,則父母或監護人需於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時,簽署未滿21歲結婚同意書和未滿21歲結婚聲明書,或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請同意書,並出示未滿21歲申請人的出世紙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律師會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由婚姻登記官在婚姻登記處展示擬結婚通知書最少15。如沒有人提出反對,待展示15日後的第1個工作天起,婚姻登記官便可隨時發給婚姻登記官証明書。當證婚律師收到婚姻登記官証明書後,便可舉行婚禮。

婚禮前一天新人需和律師核對結婚證書上的資料沒有缺漏或錯誤,並由新人安排2位年滿18歲的親朋好友做為見證人出席婚禮。

婚禮當日新人需備妥身份證、婚姻登記官証明書、結婚戒指等,並由證婚律師在註冊儀式開始前講解流程,且新人在證婚律師面前作出聲明及簽署;在註冊儀式上,證婚律師會宣讀宣誓詞,並指引新人宣讀結婚誓詞,之後新人在證婚律師及見證人見證下簽署結婚證書後,律師會將結婚證書交給新人,證婚程序就此完成。

證婚律師麥耀華在香港任何地方參加結婚典禮並提供律師證婚及簽署結婚登記證服務。

麥耀華律師行秉承優質的客戶服務精神,為你提供忠誠可靠的專業法律服務並提供價格相宜的法律事務項目,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戶團隊聯絡。